☉請領資格:
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,如遺有符合請領條件之「當序遺屬」 (即最前面順位的遺屬),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:
(1)參加國保期間死亡。
(2)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。
(3)年滿65歲,尚未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。
☉遺屬順序:
(1)配偶及子女(第1順位)
(2)父母(第2順位)
(3)祖父母(第3順位)
(4)孫子女(第4順位)
(5)兄弟、姊妹(第5順位)
【備註】只要有前順位的遺屬存在(不論是否具備請領條件或放棄請領),後順位的遺屬就不能請領遺屬年金。而前順位的遺屬在請領遺屬年金後死亡、喪失請領條件或放棄請領時,後順序的遺屬也不能請領。
☉各順位遺屬的請領條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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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(一)配偶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:
1.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。
2.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,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基
本工資。
3.扶養的子女為「未成年」或「無謀生能力」或「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
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基本工資」者。
4.無謀生能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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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(二)子女(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)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
1.未成年。
2.無謀生能力。
3.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基本工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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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(三)父母、祖父母須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基本工資。
- (四)孫子女應受被保險人扶養,且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
1.未成年。
2.無謀生能力。
3.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基本工資。
-
- (五)兄弟、姊妹應受被保險人扶養,且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
1.未成年。
2.無謀生能力。
3.55歲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基本工資。
- ◎遺屬請領條件的認定
- (一)配偶要年滿55歲或45歲、父母及祖父母要年滿55歲,是指配偶、父母或祖父母在請
- 領遺屬年金時必須符合的年齡要件,如果還沒達到規定的年齡,可以等到年齡屆滿,符
- 合請領條件的時候再申領。
- (二)配偶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,是以被保險人死亡當日往前推算,婚姻關係連續達1年以
- 上。
- (三)「無謀生能力」是指符合下列其中之一項規定的人:
1.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,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
加相關社會保險。
2.受監護宣告,尚未撤銷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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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(四)子女或孫子女在學,是指就讀於國內公立學校、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
- 學校或境外當地主管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之學校,並具有正式學籍者。
- 【備註】遺屬年金給付請領條件的每月工作收入,109年5月(含)以前,為未超過「國保月投保金額」(自104年1月1日起,由17,280元調整為18,282元);自109年6月(含)起以未超過「基本工資」為請領條件。
- 【備註】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遺屬具有受領2種以上之遺屬年金之資格時,僅能擇一請領。例如父、母都是國保的被保險人,而父母不幸雙亡,遺有1名未成年的孩子,此時只能選擇領取父或母其中1人的遺屬年金給付;但如果未成年子女有2人以上,則子女可以分別申請父、母的遺屬年金,也就是有些子女請領父親的遺屬年金,另外的子女請領母親的遺屬年金。
- 【備註】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死亡,不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。
- 【備註】被保險人符合身心障礙年金給付、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、老年年金給付、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,僅得擇一請領。
☉給付標準:
依被保險人死亡時點,而有不同給付計算標準
- (1)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:
按被保險人的保險年資,依公式「月投保金額×保險年資×1.3 %」發給。
- (2)領取身心障礙(基本保證)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:
按原先在領的身心障礙(基本保證)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半數發給。
- (3)年滿65歲但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:
按被保險人的保險年資,依公式「月投保金額 × 保險年資 × 1.3% × 50%」發給。
【備註】
依上述規定計算出來的金額不足3,772元,按3,772元發給。
【備註】
同一順位符合資格的遺屬有2個人以上時,每多1人加發25 %,最多計至 50 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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