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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教人員保險

家屬死亡

可申請:眷屬喪葬津貼

☉請領資格:
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,其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者。
☉給付標準:
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,往前推算6個月保險俸(薪)額之平均數計算,依下列標準發給:

  1. 父母或配偶死亡時,發給3個月
  2. 年滿12歲未滿25歲之子女死亡時,發給2個月
  3. 已為出生登記且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,發給1個月

本人死亡

死亡給付

☉給付標準:
被保險人死亡時,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,前十年投保年資之實際保險俸(薪)額平均計算,依下列標準給予一次死亡給付:

  1. 因公死亡者,給予36個月
  2. 病故或意外死亡者,給予30個月。但繳付保險費逾20年以上者,給予36個月。

☉遺屬順位:
由亡故被保險人之配偶領受二分之一,其餘依序由該順位受益人平均領受之:(1)子女 (2)父母 (3)祖父母 (4)兄弟姊妹

遺屬年金津貼

☉請領資格:
須符合以下2項條件:

  1. 適用公保法第48條第1項第1、2款符合規定之被保險人。
  2. 不請領前項一次死亡給付者,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。

☉給付標準:
以被保險人死亡當月起,前10個月平均保俸計算:

  1. 保險年資滿一年,0.75%給付率計算,最高以給付26.25%為限。
  2. 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未滿15年而因公死亡者,其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時,得以15年計給。

【備註】畸零月數及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,按比例發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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