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繼承

☉繼承
在法律上,繼承有三種方式: 一、 概括繼承
即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、義務。
二、 限定繼承
僅以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。不足部分,繼承人毋須以自己財產清償。如有剩餘,則由繼承人繼承。
三、 拋棄繼承
拋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之權利。拋棄繼承後,即非繼承人,對於被繼承人的遺產,就沒有任何權利或義務情形。
民國98年6月12日新修正之民法繼承篇及其施行法施行後,遺產繼承制度,由「概括繼承為原則,限定繼承、拋棄繼承為例外」修正為「概括繼承、限定責任為原則,拋棄繼承為例外」。繼承人對於所繼承的債務,僅須以所繼承的遺產為限,負清償責任。避免過去有因親人身故,卻莫名繼承了大筆債務的情形。
☉遺產稅之計算
【遺產總額】-【免稅額】-【扣除額】=課稅遺產淨額
【課稅遺產淨額*稅率】-【累進差額】-【扣抵稅額及利息】=應納遺產稅額

一、課稅遺產淨額


級     距

固定課徵金額

差額課徵稅率

5000萬元(含)以下

0

10%

5000萬元~1億元(含)以下

500萬元

超過500萬元部分之15%

1億元以上

1250萬元

超過1億元部分之20%

二、免稅額


項     目

金     額

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

1333萬

為軍、警、公教人員執行職務死亡者

2400萬

三、扣除額


項     目

金     額

1.遺有配偶

493萬元

2.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

50萬元/人

3.遺有父母

123萬元/人

4.以上3項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,或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病人

618萬元/人

5.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、祖父母者

50萬元/人

6.被繼承人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,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

按年遞減扣除80%、60%、40%、20%

7.喪葬費

123萬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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