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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項社會福利申請

項  目

繳附證件

辦理機關

列冊低收入戶、低收入戶喪葬補助

  1. 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(死亡事實發生三個個月內)
  2. 亡者低收入戶證明
  3. 戶籍證明文件(含已除戶戶籍謄本、申請人死者具親屬關係之戶籍謄本)
  4. 喪葬費用收據
  5. 申請人身分證、印章、銀行或郵局存摺影本
  6. 與亡者不具親屬關係者,應附:

(1)符合申請資格之家屬委託書或切結書
(2)區公所公告屆滿之公文

戶籍地區公所

急難救助

  1. 全戶(含實際共同生活戶)戶籍資料(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)
  2. 符合急難事由之證明文件
  3. 喪葬費用收據或證明文件
  4. 申請人身分證、印章

戶籍地區公所

馬上關懷急難救助

  1. 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
  2. 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
  3. 喪葬費用收據或明細
  4. 申請人身分證、印章
  5. 推舉書(繼承者親屬多人時)

現居地區公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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